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是指人群經常聚集、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,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,是反應一個國家、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。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日發布的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》能依法進行衛生監督的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。它們有共同的衛生學特點:人口相對集中,相互接觸頻繁,流動性大;設備物品供公眾重復使用,易污染;健康與非健康個體混雜,易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;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、流動性大。
食品工業公共衛生檢測機構項目:送風過濾器檢漏、定向氣流、風速、換氣次數、靜壓差、新風量、潔凈度、空氣浮游菌、空氣沉降菌、表面微生物、噪聲、照度、溫度、相對濕度、自凈時間、甲醛。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檢測依據:GB 50687-2011《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筑技術規范》GB 50591-2010《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》食品工業潔凈廠房應按生物潔凈室原則建設,以控制有生命微粒的污染為主要目的,以空氣潔凈技術為過程控制的重要保障條件,構造良好衛生生產環境。
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環境的控制要求:1、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廠房內提供工藝生產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級別,潔凈廠房內空氣中的塵粒和微生物數應符合規定。2、潔凈廠房的溫度、相對濕度、壓差和氣流與其生產和工藝要求相適應。潔凈室環境的控制要求3、更衣室、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潔凈室產生不良影響。4、對于產生粉塵的房間要設置有效的捕塵裝置,防止粉塵的交叉污染。5、對生物潔凈室應定期消毒,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、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,消毒劑品種定期更換,防止產生耐藥菌株。
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指公共場所的發證監測、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。發證監測和復證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測,評價其衛生狀況,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。經常性衛生監測是指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取得為生許可證之日起,至下次復核為生許可證之間的一段時間內所進行的衛生監測,監測衛生狀況達標情況,促使衛生狀況鞏固提高。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指標有CO、CO2、氨、甲醛、照度、新風量、噪聲、溫度、濕度、風速、臭氧、細菌總數、大腸菌群、可吸入顆粒物、總揮發性有機物(TVOC)等。
2018年修訂的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中明確規定: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、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、微小氣候(濕度、溫度、風速)、水質、采光、照明、噪聲、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進行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,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第三方公共衛生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、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,并且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。消費者可通過查看衛生許可證、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、衛生檢測報告等了解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。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,可以委托檢測。